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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锁某甲、锁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锁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

被告人锁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

被告人锁某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云南省昭通市**乡**组**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

被告人锁某丁,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

被告人锁某戊,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

被告人锁某甲、锁某乙、锁某丙、马某某、锁某丁、锁某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被告人锁某甲、锁某乙、锁某丙于2020年2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马某某、锁某丁、锁某戊于2020年3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锁某甲、锁某乙、锁某丙、马某某、锁某丁、锁某戊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1时许,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流感肺炎,布嘎派出所、守望交警中队、布嘎卫生院在昭阳区**乡**村**组**路上设卡对过往人车进行查验时,锁某甲驾驶车牌为云******的微型车到达查验点,工作人员对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辆及车上人员进行查验,被告人锁某甲、锁某乙、锁某丙、马某某、锁某丁、锁某戊对执勤民警进行推搡辱骂,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甲、锁某乙、锁某丙、马某某、锁某丁、锁戊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锁某甲、锁某乙、锁某丙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锁某丁、锁某戊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拾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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