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锜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锜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9省道由福清市上迳镇区往福清市渔溪镇方向行驶在道路右侧,至上迳镇梧岗村路段时,遇被害人林某丙在前方同向某某,被告人锜某因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闽******号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前部碰撞被害人林某丙身后侧,造成摩托车受损、锜某受伤以及被害人林某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路人用手机报警,被告人锜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3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锜某一方向被害人林某丙的近亲属预付了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2020年4月15日,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投保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林某丙的近亲属赔付了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接警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保险赔偿协议书、收条、支付回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锜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锜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雯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锜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93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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