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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镇某某侮辱国旗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镇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号因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镇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镇某某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管制,致其无法外出务工,心生恼怒。次日7时许,被告人镇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骑车来到本市**镇**村**组与**村交界处卡口,将该卡口帐篷顶的国旗拔下后扔在地上,采取践踏、焚烧等方式对国旗进行损毁,并言语辱骂。其间,被告人镇某某用其黑色小米牌手机对践踏、焚烧国旗及言语辱骂的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形成2分43秒的视频文件。随后,被告人镇某某将该文件通过QQ发送至19个QQ群,共计群成员8064名,通过微信发送14人次,上述人员均能接收该文件并观看。

2020年6月16日,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镇某某在2020年3月6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米”牌手机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等多人的证言;4.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6.被告人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电子鉴证U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镇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 航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镇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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