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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街,现住咸安区**道**号** 栋**单元**室。曾因打架斗殴于2016年10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元;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2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吸毒于2019年12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镇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镇某某在其位于咸安区**大道**号** 栋**单元**室的家中,由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徐某甲、徐某乙吸食毒品。

1.2019 年9 月19日,镇某某邀约徐某甲其家中吸食毒品,由镇某某提供吸壶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人一同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毕。

2.2019 年12 月3日,徐某乙让镇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徐某乙通过微信向镇某某转账,镇某某找微信名为“-”(待查)上线手中购买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然后镇某某带着徐某乙到其家中,由镇某某提供吸壶,两人一同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毕;2019 年12 月8 日,镇某某邀约徐某乙来其家中吸食毒品,由镇某某提供吸壶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徐某乙一人以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镇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照片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镇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已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吉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镇某某现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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