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格**,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镶某某、泽某某、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镶某某、泽某某、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镶某某和格某某前往青海省达日县上红科乡才扎(在逃)家,在途经石渠县长须干玛乡四村地盘丹奔沟(地名)时,发现受害人扎某某家的牛群放养在半山腰,无人看管,随即产生盗窃牲畜的念想,被告人镶某某和格某某到达某某家时,才某某和被告人泽某某在家中,被告人镶某某和格某某就与才某某和泽某某商议实施盗窃扎某某家牦牛的事情,四被告商议后都表示同意;当天晚上四被告就从才某某家出发前往丹奔沟(地名),在扎某某家放养的牛群中盗窃了4头牦牛,并将4头牦牛宰杀剥皮,把牛肉运回才某某家中,第三天就将牛肉运输至德格县阿须镇出售,并将赃款进行了平分。经鉴定:被盗4头牦牛的价值为16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相似牦牛;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镶某某、泽某某、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镶某某、泽某某、格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镶某某、泽某某、格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镶某某、泽某某、格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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