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长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长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长某某与朋友在大荔县**街道一饭店喝酒。19时许,被告人长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陕E****6号捷达牌小型汽车从大荔县**路出发,沿大荔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西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长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长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