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长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本田牌150型两轮摩托车(无牌照),沿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扎兰艾里嘎查南侧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被告人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9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长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336号检验意见书;
4.视听资料:长某某查获、采血现场光盘1张、询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长某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长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阳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长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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