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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7********,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道**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2019年9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1时36分许,被告人门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广饶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辛河路与广饶街道路元灏面粉厂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蒋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经认定,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门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汉刚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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