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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派出所,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行山路与北一路路口北侧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12月23

                                      (院印)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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