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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由本市双流区**大道**段**号**小区出发,经本市三环路主道K32+629处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距**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挡获, 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0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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