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平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小区****单元**现住安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黄色现代酷派轿车(浙D*****)在安平县为民街与幸福路被交警查获,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门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