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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门某某,曾用名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区**号。2014年9月7日因实施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曲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面包车,沿曲阳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至西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门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69.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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