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城区**小区,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门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在东光县**幼儿园接孩子时,因双方发生碰撞且之前有矛盾,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骂街,后被在场的老师劝阻。被害人齐某某带孩子走到幼儿园门口处等候门某某,并准备酒瓶子等物品准备与门某某打架。被告人门某某出校园门后,直接与被害人齐某某殴斗在一起,导致被害人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等多处伤情。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门某某的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