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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门某某故意伤害)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门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七台河市**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桃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门某甲和妻子孙某某、女儿门某乙与施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夫妇、王某乙及其儿子高某甲共计6个成年人和2个儿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车库内聚餐,被害人纪某某醉酒后路过该车库门口欲要加入其中一起喝酒,被门某甲拒绝。但是纪某某在车库仍未离开,骂骂咧咧还声称要上厕所,车库内一起聚餐的两个孩子被吓哭,门某甲很气愤于是拿起车库内的一个小孩玩的滑板车砸向纪某某,打在了纪某某左侧后腰的位置。之后门某甲又踢了纪某某一脚,踢在纪某某腹部位置,接着门某甲将纪某某推出车库外,又在车库门口将纪某某推倒在地。纪某某被推倒在地后一直未起,直到120救护车赶到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纪某某脾破裂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横结肠浆肌层破裂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胰尾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9月9日,门某甲家属向纪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了纪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门某甲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某甲、孙某某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2.王某甲、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陈述;

4.被告人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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