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宫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门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手续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宫市吴村乡杨家头村其家中非法开设毛毡作坊,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暗管排入其家中的渗坑,进行毛渣沉淀,后从该渗坑中通过暗管排入其村的污水处理厂。经邢台市南宫环境监控中心监测,门某某毛毡作坊院内的贮水池水样:PH值1.4,属于强酸,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南市环测字(2018)第69号监测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4.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取样视频等;5.证人证言:张某、张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未取得任何手续非法开设毛毡作坊,并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红
检察官助理:杜少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现在其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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