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21982********,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博爱县**村**路**巷**号。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12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2198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现任郑州铁路局焦作市车务段**车站助理值班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家属院**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闪某某、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闪某某(微信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的方式,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 微信名:**、**)贩卖84次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5.65克。其中,2019年10月16日,交易冰毒时现场查获0.85克冰毒。经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查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
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闪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王某某(微信名:**)贩卖冰毒28次,共计10.7克。
另查明,被告人拜某某明知闪某某给他的是冰毒,仍然帮助闪某某放置冰毒到指定的位置。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拜某某在闪某某处拿到1.3克冰毒,并将冰毒放置到焦作市**路**医院对面路南绿化树下的草丛里,闪某某将毒品所放位置发送给陈某某,后陈某某本人将毒品取走吸食。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拜某某将在闪某某处拿到的冰毒放置到焦作市博爱县**小区**路西变压器旁的绿化树下,后微信名“ **”本人将毒品取走。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拜某某将在闪某某处拿到的冰毒放置到博爱县**医院南边**西边的公益广告灯箱下面的缝隙处,后陈某某本人将毒品取走吸食。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拜某某将在闪某某处拿到的冰毒放置到焦作市博爱县**镇**村**店南边胡同二百米一个斜坡上,后微信名“ **”本人将毒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闪某某、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从焦作市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轿车到扶沟。将该车停放在扶沟县城**大道旁的“**店”外,在其驾驶的车辆内,陈某某容留李某某、龚某某、崔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龚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闪某某、拜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6.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闪某某、拜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闪某某、拜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鸿心
谢 静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闪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扶沟县**医院**中心,被告人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被告人陈某某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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