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闫东东,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小学文化,餐厅服务员,租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自然庄**号。被告人闫东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东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闫东东因经济拮据,于2019年7月起意采用虚构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之后被告人闫东东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被害人谌某某看到后即与被告人闫东东联系。同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闫东东以收取保证金、办证费等为名共骗取谌某某人民币25030元。
2.被告人闫东东于2019年9月至11月间,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闫东东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伪造的驾驶证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银行交易明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谌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闫东东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东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东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闫东东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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