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闫志豪(化名唐孟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志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闫志豪在鲤城区**街道**路**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VIVO牌手机。
2.2019年7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闫志豪在鲤城区**街道**路**网吧内,趁被害人庞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庞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的VIVO牌手机。
3.2019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闫志豪在丰泽区****网吧内,以自己手机停机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317元的华为牌手机,后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之机,携带上述手机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闫志豪在鲤城区浮桥街道**网吧二楼内,趁被害人马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红米牌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两部被盗的VIVO牌手机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吴某某、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温**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志豪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志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志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志豪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志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部分涉案手机,并将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志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若芸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志豪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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