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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新臣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闫新臣,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闫新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3月4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11月11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闫新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新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闫新臣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贷款广告,在成功添加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后,以需先行缴纳押金、保证金、手续费等为由,骗取闵某某、花某某、陈某某等16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0.09万余元。 

被告人闫新臣于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于2020年11月8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诈骗明细汇总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虚假贷款信息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闵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蒲某某、王某乙、杜某某、花某某、王某丙、陈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闫新臣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新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新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新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新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新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闫新臣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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