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闫晨,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94********,回族,大专文化,四川**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北京市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小区**超市**楼。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3********,汉族,大专文化,驾驶员,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晨、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8日、7月23日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复于2020年6月8日、8月23日重新移送起诉。期间,经批准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7月8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2020年9月27日、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闫晨为报复被害人黄某,冒充做精品蔬菜生意的“谭斌”,以“谭斌”的名义向黄某订购精品蔬菜。闫晨通过“货拉拉”平台联系到被告人程某某,安排程某某从黄某处拉运蔬菜并进行处理。程某某拉运后将部分蔬菜倒掉在广汉市、彭州市濛阳镇附近的路边及天彭街道杜家附近的沟渠里。后因被处理的蔬菜可以出售获利,程某某遂将部分蔬菜拉运至新都区新繁镇天星大市场、彭州市九尺街道兴隆街路边、天彭街道锦阳中路附近予以销售。因黄某迟迟未收到货款,其开始怀疑蔬菜去向时,程某某又按照闫晨安排继续骗取黄某供货。案发时,黄某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9023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晨、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晨、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闫晨是主犯,程某某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闫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闫晨、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闫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提讯证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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