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闫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回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庄0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传祺牌牌号为豫A**CY*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闫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姚某、闫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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