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闫某冰,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7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4日23时45分,被告人闫某冰酒后驾驶豫 N**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苗桥乡永淮路乔庄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闫某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2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冰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冰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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