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9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北街**号;201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新乡市牧野区**路**巷**号;住新乡市牧野区**路**巷**号。2018年05月1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行政十日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李某某(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新乡市牧野区**街**号;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村。2016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行政拘留3天;2018年06月05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9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号楼**层**号;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村。2015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花园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号楼**单元;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号**单元**楼**室。2019年6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胡同**号**单元**号;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执行,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殷某某、赵某某、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殷某某、赵某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苏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0时许,熊某某因30日举行婚礼需要人帮忙便邀请十二名朋友在新乡市牧野区**路**饭店门口地摊上吃饭。期间,熊某某、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因有事离开。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与苏某某说起来十年前被告人赵某某与苏某某之间的纠纷,后被告人闫某某先打苏某某一巴掌,苏某某还闫某某一脚,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许某某三人和苏某某互殴在一起,被饭店老板等人拉开。随后,闫某某趁老板不注意又从地上捡个砖头冲向苏某某,苏某某也走向闫某某,许某某、赵某某也冲过去,四人又打在一起,再次被别人拉开。
23时13分,闫某某给任某某打电话,期间赵某某拿过电话,告知闫某某被打,后杨某某开车带任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李某某返回到饭店门口。苏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看对方人多就从**北口出来向**走。后赵某某、许某某、闫某某从**北口出来向西走发现苏某某等人后,三人去追苏某某,在**网吧门口撵上苏某某,将苏某某摔倒在地上,三人开始对苏某某拳打脚踢,紧跟在后面跑过来的任某某、杨某某等人也对其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饭店老板跑过来,把他们劝开。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是帮苏某某的人,就勒着陈某甲脖子二人扭打在一起。随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双方“碰碰”,随后用手机联系被告人殷某某,让其过来,并给李某某、颜某某说打架时让二人帮忙。被告人任某某电话分别联系尚某某和尚某某让对方过来。双方僵持在那里等。尚某某带秦某某、王某某来到现场,看到双方都认识,就劝说不要打了,劝说未果。23时29分,被告人殷某某和陈某甲见面交谈后,陈某甲随即和杨某某厮打在一起,殷某某和任某某互相殴打,后双方在**网吧门口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殷某某去饭馆里面拿餐盘朝杨某某头上砸去,造成杨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尚某某等人拉开。23时35分,任某某电话联系的尚某某和六个人到达现场,尚某某等人和任某某等人见面之后,陈某甲、颜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等人看对方人多,就开始往**南逃跑,被告人杨某某从汽车后备箱内拿出无法击发的枪支和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任某某等人开始往**南追赶对方,追赶对方未果后返回。23时38分,110民警接警后出动7辆警车到达现场处置,将留在现场的10名相关人员带到办案中心。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苏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无法正常击发气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殷某某、赵某某、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已签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法击发的枪支;
2被告人任某某等七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等七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殷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闫某某、任某某、陈某甲作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赵某某、许某某作为积极参与者,闫某某、任某某、陈某甲、杨某某、殷某某、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殷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取得被害人苏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岳**
检察官助理: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红旗区**街**号;被告人闫某某现押于获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辉县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村;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村;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号;
2.案卷证据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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