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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候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园**,无业。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镇**村**组**号,住**,无业。 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镇**村**组**号,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小区**,无业。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小名“三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镇**村**组**号,住**,无业。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候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万柏林区**小区

1、2016年5月28日—2016年6月15日之间某天,被告人闫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村**,盗窃该小区一栋楼内2部广日牌电梯的2个主板、变频器,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6年5月28日—2016年6月15日之间某天,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盗窃该小区盗窃该小区一栋楼内2部广日牌电梯的2个主板、变频器,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已全部挥霍。

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4套电梯主板及变频器价值共计31998元。

二、万柏林区****小区

1、2016年7月某一天,被告人闫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屯**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单元4部杂牌电梯的4台门机盒(报案价值20800元),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6年8月某一天,被告人闫某某在万柏林区**屯**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单元2部杂牌电梯的2台门机盒(报案价值10400元),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已全部挥霍。

三、迎泽区**小区

1、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苑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东西单元、**号楼东中西单元、**号楼**单元、**号楼东单元7部东芝电梯7套轿顶板、门机板(价值78300元),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东西单元、*号楼4部共计6部东芝电梯的6套轿顶板、门机板(价值56940元),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3、2018年3月到6月,被告人闫某某分三次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区,盗窃该小区5栋楼共计11部东芝电梯11套轿顶板、门机板,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四、太谷县**小区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在太谷县**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号楼10部杂牌电梯的10台门机盒,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三人将赃款全部挥霍。

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10套电梯变频器价值共计42920元。

五、万柏林区**花园

1、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万柏林区**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单元、**号楼**单元4部三菱电梯4套主板加接口板,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4套电梯主板价值共计29800元。

2、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万柏林区**小区,盗窃该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单元3部三菱电梯的3块接口板,后闫某某将赃物变卖,赃款已全部挥霍。

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电梯接口板价值共计6990元。

六、小店区**小区

2019年1月28日前某一天,被告人闫某某在小店区**小区,盗窃该**号楼、**号楼、**号楼电梯的20块主板。201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侯某某再次来到小店区**小区,盗窃该小区内**号楼、**号楼、**号楼24部三菱电梯45块主板,并于之前盗窃的20块主板一起存放于其同学宗某某处,闫某某陆续将其中12块主板取走变卖。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宗某某处扣押47块电梯主板,在闫某某销赃的山西申通快递下元分部扣押6块电梯主板(该53块主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电梯主板65块(包含已被销赃的12块)价值为人民币578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候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903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00564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89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2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9年9月10日

附:

1、本案侦查卷肆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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