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高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0日由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夏某某、闫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闫某甲在经营邳州市恒源工商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邳州市恒之源刻字社期间,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公户,仍伙同被告人夏某某以吕某某、赵某某等人所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虚假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租赁协议等虚假信息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公户67套卖给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从中获利30000余元。
2018年期间,被告人闫某乙受吕某某指示,以付某某等人身份证信息注册7套营业执照、银行公户等手续卖给吕某某使用,后获利7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甲、夏某某退赃25000元,闫某乙退赃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甲、夏某某、闫某乙供述;2、同案人吕某某等人供述;3、证人庄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夏某某、闫某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夏某某、闫某乙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闫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至1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夏某某、闫某乙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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