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2019年3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9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10月2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9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10月2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2020年12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以其房子拆迁补偿不合理需补偿差价为由多次赴省、赴京恶意重复信访登记,并向许昌市东城区****街道办事处索要拆迁补偿款差价、精神损失费、务工费等不合理赔偿共计180万元,许昌市东城区****街道办事处已按规定多次向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答复二人的信访诉求系不合理诉求,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但二被告人依然多次赴省、赴京恶意重复信访登记。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许昌市东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袁某某在北京对二人劝返时,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以不给钱就继续滞留北京信访登记为要挟,向袁某某强行索要5000元。案发后,该500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袁某某,袁某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检察官:李亚伟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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