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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街**街**号,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街**街**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其妻子孙某某多次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紫藤名著小区建筑工地、贺兰县海亮滨河壹号小区建筑工地、贺兰县碧水云天小区建筑工地、银川市金凤区桃园民族颐养中心的建筑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并藏匿于家中。2019年10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紫藤名著小区建筑工地再次盗窃19个钢管扣件时,被门卫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在闫某某、孙某某家中扣押盗窃所得的862个钢管扣件。经评估,被盗钢管扣件总价值38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8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00968****);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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