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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中旬,被告人闫某某与蒋某某(已判刑)在其老家安徽省定远县经过合谋,决定以蒋某某为相亲对象,以相亲名义骗取男方彩礼,并以闫某某的前夫即被告人张某某假扮蒋某某的父亲,以获取男方的信任。被告人闫某某通过在安徽祁门县做生意的罗某甲、徐某甲夫妇及罗某乙、罗某丙夫妇(四人均已不起诉)介绍,先后骗取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父子彩礼4万元、罗某丁、罗某戊父子彩礼5万元。其中,徐某甲和罗某甲参与介绍廖某乙与蒋某某认识,徐某甲、罗某丙和罗某乙参与介绍罗某戊与蒋某某认识。张某某骗取廖某乙、罗某戊购买的价值2000余元的烟酒,闫某某还骗得谢媒费共计7000元,罗某甲、徐某甲夫妇和罗某乙、罗某丙夫妇各得谢媒费1600元。

案发前,被告人闫某某和蒋某某将4万元彩礼退还廖某甲、廖某乙父子。案发后,蒋某某退赔5万元给罗某戊,闫某某亲属代为退赃6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均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被害人廖某乙、廖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蒋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闫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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