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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成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桥**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路**村**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成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羊汤店,由被告人成某某放风,被告人闫某某用砖头将该店玻璃门砸损后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牛某某放于收银台内的1100元现金。

同日3 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成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酒店东侧20米体育彩票店,由被告人成某某放风,被告人闫某某用砖头将该店玻璃门砸损后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于抽屉内的1800元现金。二被告人将上述赃款平分后挥霍。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闫某某家属、被告人成某某家属各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450元、赔偿被害人牛某某700元,二被害人分别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闫某某、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璐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散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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