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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李某某等诈骗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住河南省延津县******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6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山顶公寓、鑫荣公寓、豫康宿舍、华鸿公寓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实施“猜瓜子”、“猜扑克牌”诈骗。其中,于2019年10月31日在鑫荣公寓南门西侧开设“猜扑克牌”骗局,骗取被害人魏某某11000元;于2019年11月10日,在豫康南工商银行附近开设“猜瓜子”骗局,骗取被害人韩某某9500元;于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在华鸿公寓8栋西北角开设“猜扑克牌”骗局,骗取被害人袁某某2900元;于2019年11月13日,在山顶公寓西北角的人行道处开设“猜扑克牌”骗局,骗取被害人路某某1400元。

2019年11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航空港实验区汉庭酒店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河南省汝南县家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宏业雅居宾馆被民警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照片、户籍及前科证明、出所登记表;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

(3)情况说明;

(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被害人韩某某、魏某某、袁某某、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照片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李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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