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李某某用电动汽车拉至位于祁县会善村的李某某家中。期间,二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给亲朋好友打电话凑钱还款,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并于当天晚上禁止被害人李某某睡觉。次日早上,被告人闫某某见索要欠款未果,还踢了被害人几脚。 直至2018年12月26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祁县公安局民警解救,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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