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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2********,小学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7********,小学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0日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兴文县****村村民杭某某之妻吴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在兴文普照医院因心脏猝死疾病病故,刘某某受雇于死者的亲属驾驶其川Q****E小型汽车帮助死者亲属运送吴某某尸体,欲至**镇**村交由杭某某安埋处理。杭某某的部分亲属、邻居等闻讯后便聚集在一起并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盛行、将死因不明的吴某某尸体运进将扩大村社传染风险”等为由,将运尸车辆拦截在德胜加油站附近。兴文县公安局九丝城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处警民警宋某某、谢某某便立即带领警辅秦某某、彭某某、杭某甲全部着警服,驾驶警车出警。处警过程中,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将现场了解到的吴某某的死因等作了通报解释,并对拦截车辆已经涉嫌违法等进行了说明、劝导。随后拦截人员表示将换地方继续拦截后相继离开,为此,处警人员便驾驶警车与运尸车辆一同前往目的地。2020年1月31日凌晨,处警人员驾驶警车与运尸车辆一同前往至杭某某家附近公路上后又被拦截,民警再次进行劝导后,闫某甲(已行政处罚)仍站于路中间车辆前方拦截车辆,民警多次劝阻无效便口头传唤闫某甲,但闫某甲拒绝接受传唤仍然拦截,处警人员立即强制传唤欲将闫某甲带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阻碍处警人员对闫某甲依法进行的传唤工作。其中,被告人闫某某实施了用双手强力压倒处警人员并暴力拖拽拖行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暴力殴打处警人员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有关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曾学勇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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