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花园**期**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巷2-4-202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涡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2020年10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在安徽省涡阳县**街道群名为“武汉加油、中国必胜”的微信群里,利用“九哥玩”和“祥心联盟”平台组织王东海(行政拘留)、王光辉(行政拘留)、邹亮亮(行政拘留)约50名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闫某某、王某某每局从中抽取“大赢家”10%的渔头利,张宇、王子威等人为闫某某和王某某当“赔付”为参赌人员结账获得工资,闫某某共抽水渔利28000余元,王某某共抽水渔利1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花园**期**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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