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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村,住址同上。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市**镇**村**号院,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下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伙同被告人闫某某,从**市**镇窜至平舆县杨埠镇河北村委街道西边,将路边一台变压器上八根电缆线盗走。

2、2019年3月下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伙同被告人闫某某,从**市**镇窜至平舆县杨埠镇河北村委街道东边,将路边一台变压器上八根电缆线盗走。

3、2019年3月下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伙同被告人闫某某,从**市**镇窜至平舆县杨埠镇夏庄,将夏庄一台变压器上四根电缆线盗走。

4、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周口市南顿镇,将位于王楼村北头变压器上的4根电缆线盗走。

5、2019年3月上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从**市**镇窜至周口市淮阳县刘振屯乡,将位于大雷新村北头路西一台变压器上的四根电缆线盗走。

6、2019年3月上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从**市**镇窜至周口市淮阳县刘振屯乡,将位于纪庄村委东侧一台变压器上的四根电缆线盗走。

7、2019年3月上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从**市**镇窜至周口市淮阳县刘振屯乡,将位于宋桥村南路东一台变压器上的四根电缆线盗走。

8、2019年1月上旬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周口市鹿邑县观堂乡,将四所楼村委变压器上的八根电缆线盗走。

9、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周口市郸城县,将位于郸城县吴台镇张小楼村委罗庄搅拌站门口变压器上的四根电缆线盗走。

10、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周口市郸城县,将位于郸城县吴台镇张小楼村委罗庄西头变压器上的四根电缆线盗走。

11、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周口市沈丘县卞路口村,将陈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东风风行SX6汽车上的四个轮胎及轮毂盗走。

12、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周口市郸城县宜路口镇于寨村委,将于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东风牌汽车上的三个轮胎及轮毂盗走。

13、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新蔡县吴店村委,将位于刘楼庄路南变压器上的12根电缆线盗走。

14、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将位于钱坡庄南北路变压器上的12根电缆线盗走。

15、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58****汽车,从**市**镇窜至新蔡县关津乡王楼村委,将位于罗庄南边田地变压器上的12根电缆线盗走。

16、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车,从**市**镇窜至项城市新桥镇,将位于朱大庄南变压器上的7根电缆线盗走。

17、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车,从**市**镇窜至项城市千佛阁镇,将位于名仕路与团结路西北角变压器上的1根电缆线盗走。

18、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车,从**市**镇窜至项城市千佛阁镇,将位周集村内变压器上的2根电缆线盗走。

19、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车,将位于**市**镇安庄外变压器上的1根电缆线盗走。

20、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车,将位于**市**镇袁庄外变压器上的1根电缆线盗走。

21、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八、九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驾车,将位于**市**镇小平楼村外变压器上的2根电缆线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和所盗窃照片20张、王某甲家搜查照片复印件2张、陈某甲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微信聊天截图6张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于某某、王某丁、霍某某、刘某乙、韩某某、贾某某、梅某某、王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变压器上的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因其认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院印)

2019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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