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淄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号。2016年9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淄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运营经理,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淄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建筑项目、商业贸易、教育基础设施提供投资及其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等。2017年6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闫某某经预谋,由王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闫某某负责网站技术运营和联系广告宣传等,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前提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财富网站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采用高息返利为吸引手段,在本市市中区**中心**号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共向柏某某(女,34岁)、曹某某(男,64岁)等143人吸收资金4,593,154.07元,至案发尚有4,243,613.81元没有归还。
2018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北京**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同年6月7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淄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等)、证人证言(柏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王某某、闫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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