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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2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5261992******,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默往”APP聊天软件中建立“珙县同学群”,往群中拉入赌客并向推荐赌客下载棋牌软件“江南茶馆”, 在“江南茶馆”APP中为赌客提供虚拟赌桌,并从中抽头盈利。2020年1月,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先后进入该群。被告人闫某某进群成为管理员参与管理,与陈某某共同领取赌客支付的房费,利润均分。被告人赵某某拉人进群参赌,并对其拉入的赌客每参赌一局,从房费中提取0.8元。截至2020年3月,被告人闫某某从中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获利1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开设赌场抽头盈利,被告人赵某某帮助赌场邀约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赵某某现候审在家;

2.全案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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