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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4********,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号楼**单元**号。因无证驾驶,于2006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七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明振,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京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6500元,于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见某某、王明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0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夜宴KTV门口,被告人闫某某纠集王明振、见某某、陈某某等人随意对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闫某某、见某某、王明振于2019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见某某、王明振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见某某、王明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见某某、王明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见某某、王明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被告人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被告人王明振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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