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半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服务站临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卫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4月20日被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被告人闫某某发现,2019年5月13日左右,闫某某与黄某某在顺河区**街**号租房处共同谋划:由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卫某某约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被告人闫某某预谋录制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以此向卫某某索要钱财并让其书写保证书。2019年5月17日11时多,被害人卫某某依照约定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在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告人闫某某堵门,被害人卫某某与被告人闫某某在客厅内发生厮打、拉扯等行为,后在二人争吵中,被告人闫某某退到门外,堵门不让被害人卫某某离开,致被害人卫某某情绪激动从窗口坠楼身亡。经鉴定,死者卫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闫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郭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物证痕迹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卫某某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黄某某以揭发隐私的手段敲诈勒索,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生命健康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梦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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