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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串通投标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哈尔滨**公司道里分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楼**门,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日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5日、3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闫某某在哈尔滨**公司道里分公司(以下简称道里分公司)工作期间,受该公司生产经理曲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参与购买标书、伪造签名、制作串通投标价格的标书、伪造角签名、参加开标会,从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

1. 2015年6月,被告人闫某某接到哈尔滨**集团投标办的专职人员的告知,由其所在单位道里分公司主投**工程,闫某某受该公司生产**曲某某指派,领取购买标书的资金,购买参与投标的三个投标人的标书、在制作投标书后送交哈尔滨**集团**中心,由**中心出具投标预算结果后,闫某某以此为依据参与投标,伪造角签名、参加开标会,并冒充哈尔滨**安装公司杨某某在唱标记录表上投标企业代表人处签名,道里分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533,999.45元。

2.2017年5月,被告人闫某某接到哈尔滨**集团投标办的专职人员的告知,由其所在单位道里分公司主投**工程,闫某某受该公司生产经理曲某某(另案处理)指派,领取购买标书的资金,购买参与投标的三个投标人的标书、在制作投标书后送交哈尔滨**集团**中心,由**中心出具投标预算结果后,闫某某以此为依据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价格,伪造角签名、参加开标会,并冒充哈尔滨**安装公司杨某和哈尔滨**有限公司的王某甲在唱标记录表上投标企业代表人处签名,道里分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9,245,0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签字样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杨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婷

202041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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