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4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秦承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754部队交叉口,遇被害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754部队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某经秦皇岛市柳江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8日死亡。经秦皇岛市交警支队四大队2017第00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天津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7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