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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皖******号牌轿车沿017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沿该路段自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后于6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6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7月17日,闫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方式1539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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