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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泗水县人,农民,住泗水县**镇**村**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4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邑县**镇**村南路段时,与谢某某驾驶的捷马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谢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某某系颈椎、颈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未确保安全以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档案;证人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泗水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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