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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办事处**村**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37H35自卸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蔡县华星路海峡学校东50米公路处时,与行人梁某某发生事故,致梁某某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闫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表检验分析报告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办事处**村**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陆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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