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冀A*****三轮汽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藁城区马庄村红绿灯西行1公里处时,与由北向南横穿公路靳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闫某某与张某某家属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未执行完毕)。2019年5月6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在**村家中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枕骨骨折;脑挫伤术后,多发脑软化,脑水肿)后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民事调解书、证明、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靳某甲、靳某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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