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蒙K**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通往红庆梁煤矿东西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X640线交叉路口处西4公里加900米处时,撞于前方呈头东尾西状停驶的吕某某驾驶的晋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晋B**挂号北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闫某某及闫某某所驾车乘车人耿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耿某某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达拉特旗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闫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耿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应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生

检察员:李  琴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