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17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陕C**小型面包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镇**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2.证人蔺某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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