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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南市济阳区**院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告知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3时15分,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轿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崔寨办事处孙大庄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电建集团西侧时,与行人吴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死亡,闫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牛某甲、牛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怀初成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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