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豫QV****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32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练村镇西张庄公路处,与横过道路的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某某受伤,随后,魏某某的左脚又被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豫Q6****号中型普通客碾压,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闫某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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