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港区人,农民,住东港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西二环路交叉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在右侧同向直行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在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00633****)。
_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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