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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排**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处时,因与对向车辆会车,将右侧骑车同向行驶的俞某乙、俞某甲、曹某某三人撞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俞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甲、俞某乙、曹某某无责。事后,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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